2014年6月9日 星期一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考古題


紅色為答案 但僅供參考

試       習1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當年至少應要召開幾次定期會議(1)一次(2)兩次(3)三次(4)四次
2.(  )下列何人不得擔任管理委員會的管理委員?(1)承租人(2)區分所有權人之家屬(3)使用人(4)非住戶之建商
3.( X)公寓大廈規約範本最近一次修正時間(1)92年(2)93年(3)94年(4)95年  102年
4.(  )公寓大樓一樓所有權人,有無權在騎樓擺攤(麵攤或遊樂場)? (1)有權設攤(2)無權利設攤(3)需管理委員會同意(4)需經主管機關同意
5.(  )規約違反善良風俗者,是否有效? (1)有效(2)無效(3)效力未定(4)報主管機關認定
6.(  )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若未受告知其公寓大廈的規約內容致有違反規約規定事項時,有無規約之適用? (1)適用(2)不適用(3)可能適用(4)其他
7.(  )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擔任會議主席之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1)起造人(2)由住戶互推之召集人(3)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4)依會議規範於會議中互推一人為主席
8.(  )下列何者非屬建物本身附屬設施? (1)空調設備(2)法定空地(3)衛生給水設施(4)防火設備
9.(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幾日前寄發通知單於區分所有權人? (1)5日(2)10日(3)15日(4)20日
10.(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1)由住戶共同提供(2)自由樂捐(3)請權責單位補助(4)由起造人依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11.(  )建築物需何種執照才能使用(1)建造執照(2)建物謄本(3)使用執照(4)以上皆非
12.(  )耐燃材料的功能(1)防止起火(2)讓燃燒速度減緩(3)將火場分隔開來(4)封鎖火勢,不致任意延燒
13.(  )用戶水錶一般均設至於何處(1)中庭(2)地下室最底層(3)頂樓(4)大廳
14.(  )檢查瓦斯漏氣方法:(1)不用瓦斯時檢視瓦斯表如有轉動表示漏氣(2)以肥皂泡塗於檢查處如有氣泡表示漏氣(3)不可用打火機或火柴測漏(4)以上皆是
15.(  )防火間隔之功能(1)增加建築空地(2)隔阻火災延燒(3)保持與鄰棟之間隔(4)兼作車道使用
16.(  )電梯內之緊急呼叫之另一對講處應於何種位置(1)住家內(2)樓梯內(3)管理室(4)以上皆非
17.(  )當地震發生時(1)盡速向太平門或樓梯出口逃生(2)盡速搭乘電梯逃生(3)逃往屋頂避難平台(4)就地尋找室內堅固庇護所躲避
18.(  )供水之水壓過高可調節減壓閥來降低水壓,供水之水壓最高勿超過:(1)   0.5kg/cm2 (2)5kg/cm2 (3)50kg/cm2 (4)500kg/cm2
19.(  )瓦斯爐爐嘴如有阻塞,可用鐵刷刷去碳化物,烹煮時應注意火焰顏色,正常情況下火焰呈(1)紅色(2)藍色(3)淡黃色(4)黃色
20.(  )以下設備何者不屬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1)緊急電源(2)火警受信總機(3)火警警鈴(4)緊急照明燈
21.(  )使用瓦斯何者有誤(1)注意漏氣(2)設於良好通風處(3)橡皮管不得少於兩公尺以上長度(4)留意火焰燃燒狀況
22.(  )地震發生時,首先應保持鎮定,勿慌張進出建築物,並應迅速(1)將爐火、瓦斯、電源關閉(2)遠離易墜落物,就地尋找避難點(3)勿使用電梯避難(4)以上皆是
23.(  )開放空間為建築物實體外之「虛」空間,下列哪一項非其提供社區之機能:(1)交誼聯絡機能(2)休憩活動機能(3)防災避難機能(4)營利展示機能
24.(  )良好的建築物經營管理可以達到何種效果(1)建築物正常使用(2)建築物使用舒活性(3)建築物使用合法性(4)以上皆是
25.(  )地區居民籌劃之社區活動不具下列哪項功能:(1)在活動的參與過程中,凝聚社區的共識與認同感(2)藉此機會來隔離不參加社區活動、破壞社區秩序的惡鄰,封閉溝通協調的管道,讓團體的活動來加深彼此的距離(3)地區居民在活動的企劃、執行的參與過程中,有助於彼此間之經驗交流與資源的整合(4)可喚醒居民對環境的自主意識,自發性的經營管理自己的環境
26.(  )建物經營管理的執行組織為:(1)管理公司(2)建管課(3)管理委員會(4)住戶
27.(  )建築物訂立防災計畫以何為對象(1)火災(2)颱風(3)地震(4)暴亂
2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目的(1)實踐理想的社區生活(2)敦親睦鄰法制化(3)積極參與環境管理的事務(4)以上皆是
29.(  )建商與住戶的溝通管道是(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2)住戶規約(3)公寓大廈的管理條例(4)管理委員會
30.(  )共同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俢繕、管理、維護費用以及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由何者基金支付(1)公共基金(2)起造人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提列之管理基金(3)所有權人繳納之費用(4)其他收入
31.(  )下列哪些項目非使用者對建物的基本要求:(1)能有安全性、合法性、舒適性的可居環境(2)能顧及對飼養寵物的服務機能(3)完善的空間機能與必要性的基礎服務設施,及防災時的避難機能(4)使用者購買到的是個可增值的建物,並具良善的管理維護
32.(  )管理委員會以何種態度看待開發公司,對居民權益與環境品質最有保障:(1)管理委員會應以互利的觀點與開發公司結合,善用開發公司的人才與技術優勢,解決居民的環境與居家問題,並將和諧完善的社區開發成果,歸功於開發公司的介入與努力(2)由開發公司具有人才與專業技術優勢,居民則相對楚於勢單力薄的劣勢,管理委員會更應結合居民的力量共同對抗開發公司,爭取權益(3)管理委員會應以居民為後盾,充分利用開發公司息事寧人的心態,極力爭取居民利益(4)管理委員會應居於公正人角色,仲裁居民與開發公司之間的爭議
33.(  )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及技術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可證(1)認可證供與他人冒名使用者(2)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講習(3)同時任職二家以上管理維護公司者,及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4)以上皆是
34.(  )公寓大廈或集合住宅管理維護執行應責成(1)事務管理人員(2)技術服務人員(3)一般管理人員(4)由權責單位以契約委託領有相關目的事業法規許可之機構執行
35.(  )依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規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具備資本額(1)二百萬元以上(2)四百萬元以上(3)五百萬元以上(4)一千萬元以上
36.(  )有關管理服務人之認證,下列何者為正確(1)認可證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一年內不得再行受雇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2)每滿三年應申請複查(3)有效期限為五年,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4)離職前,應將其認可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存查 
37.(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等事項由何者行之(1)管理委員會(2)全體區分所有權人(3)財務委員(4)所有住戶中之最年長者
38.(  )涉及建築物之建造、改善事項應依法交由下列哪一項從業人員辦理(1)技師(2)土木包工業(3)室內裝修人員(4)開發之建築師及營造業
39.(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具備之條件為(1)置有領得公寓大廈事務認可證之人員四人以上(2)有領有各類公寓大廈技術服務認可證之人員四人以上(3)資本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4)以上皆是
40.(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具有領得公寓大廈事物管理認可證之人員一人以上,及領有各類公寓大廈技術服務認可證之人員四人以上(2)主管機關核發或補發登記證書時,得收取證書規費,變更登記時,減半收取(3)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應附資本額證明文件與受託管理維護計劃書(4)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二次,每次都得超過三個月 
41.(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停業或歇業時,應將其登記證書送繳下列哪一機關(1)中央主管機關(2)省市主管機關(3)縣市主管機關(4)同業公會主管機關
42.(  )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設備安全類)學歷限制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1)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2)高中或高中以上學校畢業(3)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俢習電子、電機、資訊、消防、環境工程等相關學科系畢業(4)大學畢業
43.(  )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其他應分擔之費用逾若干期,經定期催繳仍不給付,得訴請法院命給付(1)三期或相當金額(2)二期或相當金額(3)四期或相當金額(4)以上皆是
4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適用之新建公寓大廈所設置之公共基金,其最大資金來源(1)公共空地出租之收入(2)有區分所有權人按月繳納費用(3)政府補助(4)起造人依工程造價一定比例之金額提列
45.(  )下列何者屬住戶應遵守事項(1)維修專有部分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安寧(2)他住戶因維修專有部分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時不得拒絕(3)規約規定事項(4)以上皆是
46.(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下列何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1)停車位(2)法定空地(3)防火巷道(4)樓頂平台
47.(  )區分所有權人委託他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委託書之受託人數有無限制(1)尚無接受委託人數之限制(2)不得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3)不得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四分之一(4)不得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十分之一
48.(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廳」、「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經催告應於幾日內辦理投保,否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代為投保(1)五日(2)六日(3)七日(4)八日
49.(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未依規約繳納公共基金如何處理(1)禁止其住戶使用公共空間及設施(2)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3)由管理委員會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4)由管理公司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50.(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如有妨礙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2)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3)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4)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5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共用部分,何者得供作專有部分或約定為專用部分(1)通往室外之通路(2)法定空地(3)樓地板(4)防火巷弄
52.(  )管理委員之任期,下列何者為非(1)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2)條例規定任期為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3)報請管管機關核定任期(4)規約另有訂定從其規定
53.(  )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應如何處理(1)報請警察單位協助處理(2)請管理服務人強制移交清點列冊(3)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4)以上皆是
54.(  )經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領有報備證明文件者,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可否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代替房屋權利證明文件(1)可以(2)不可以(3)兩項需檢附(4)由主管機關承辦人員決定
55.(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礙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1)管理委員會之規定(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規定(3)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4)住戶規約
56.(  )下列何者不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系之子法(1)公寓大廈規約範本(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3)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證及申請辦法
57.(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可否委託其他管理委員代為出席並執行投票(1)可以(2)不可以(3)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內容為之(4)以上皆非 
58.(  )按照下列何種管理費之分攤方式,則修繕重大改良等可以自管理費中支應(1)按共有部分比例分擔(2)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3)按應有之共有部分比例分擔(4)按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59.(  )收入短存、延遲存入、不存、可從何處查核(1)收款日報表、存摺、託收簿及盤點時(2)工作日誌(3)存摺(4)收據
6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負責人應定期將基金保管及運用情形(1)免公告(2)免公告但需記入記錄(3)需公告(4)免公告僅告訴委員會負責人
61.(  )管理費催繳程序依何者規定進行(1)民法(2)刑法(3)票據法(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62.(  )公共基金在訂定其用途時,是否可用於支付經常性支出(1)可規劃(2)應避免(3)禁止(4)以上皆可
63.(  )依保全業法規定,保全人員不得從事保全業法規定以外之工作,故保全員(1)可收管理費(2)可收公共基金(3)不可收管理費(4)不得收管理費及公共基金
64.(  )會計作業簡化的方法(1)定期記帳(2)減少會計科目數(3)收款日報表代傳票(4)以上皆非
65.(  )支出憑證上之廠商付款簽收,應如何做較為正確(1)貨到付款(2)要收據付款(3)連同發票、收據簽收後付(4)以上皆非
66.(  )收到票據時,應以何時為入帳時點(1)收到票據時(2)票據兌現時(3)開立收據時(4)以上皆非
67.(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可動用下列何種款項(1)管理費,但需由公共基金歸墊(2)公共基金,但需由管理費中歸墊(3)管理費(4)公共基金
68.(  )重要文書資料應保管於何處(1)管委會指定處(2)管理室(3)管理公司(4)以上皆非
69.(  )下列哪類信件應以「不代收」方式處理(1)法院傳票(2)兵役通知(3)信用卡(4)以上皆是
70.(  )公寓大廈之太平門應如何方為符合規定又安全(1)向外開啟平時關閉(2)向內開啟時平時關閉(3)上鎖(4)打開不關最安全
71.(  )影響公寓大廈安全維護事故中,何者非為人為災害及刑事侵權成為(1)強盜(2)地震(3)縱火(4)竊盜
72.(  )緊急事件發生之處理,應由誰來負責(1)管理服務人(2)管理委員會(3)主任委員(4)警察局
73.(  )舉凡社區核備、消防、環境衛生、綠化、安全維護等社區事務均與政府機關承辦單位息息相關,例如遇上社區核備申請時,應與(1)地政事務所(2)戶政事務所(3)建管課(4)鄉鎮區公所,聯繫核辦
74.(  )訪客來訪時,應如何協助處理(1)聯絡住戶(2)登記訪客簿(3)登記並換取出入證(4)依各按需求所規定之管制方式處理
75.(  )管理委員會對執行行政事務如涉及規約認定窒礙難行時,管理委員會應(1)針對缺失自定實施辦法(2)採消極手段放棄執行(3)製成提案提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正規約(4)依據原規約強制執行
76.(  )大樓機械停車設備發生故障,首先應(1)迅速聯絡保養廠商前來檢俢(2)迅速向公司樓管幹部(社區委員)反應(3)立即張貼警告標語(4)通知使用人會同處理
77.(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有權人不克參加,委託他人代為參加,而其資格為何(1)需成年人(2)住戶(3)外人(4)並無限制 
78.(  )社區管理的第一道防線是什麼(1)堅固的鐵門(2)警察巡網(3)社區自衛隊(4)管理服務員
79.(  )地下防空避難室如屬公共設施則(1)可開超商(2)可加裝鐵門(3)可轉賣他人(4)以上皆非
80.(  )買到海沙屋或輻射屋,有何法律途徑處理(1)依消費者保護法(2)依民法請求損壞賠償(3)依刑法公共安全罪(4)以上皆是
81.(  )如何減少公寓大廈或社區管理維護爭議事件產生(1)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互相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賴以規定詳細說明住戶彼此間之權利義務(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即可(3)依內政部訂頒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管理即可(4)以上皆是
82.(  )有關公寓大廈及社區管理維護發生爭議時,首先住戶「自制管理」(1)立即請求公權力介入(2)立刻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3)以訴訟加送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處置(4)宜採和緩漸進之程序由管理組織勸阻制止,如仍無法改善,始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處理 
83.(  )舊公寓大廈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申請報備者(1)是法人團體具訴訟當事人能力(2)是自然人具訴訟當事人能力(3)依法不具訴訟當事人能力(4)非法人團體而有當事人能力
84.(  )過戶後之新區分所有權人(1)對規約所定的一切權利義務應當遵守(2)可以「契約效力不及第三人」為由,不必遵守(3)非親自參加訂定的規約可以不遵守(4)依歸約內容選擇性遵守
85.(  )向惡意使用海砂、輻射鋼筋之營造廠、砂石廠商,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其請必須在知悉之日起算(1)一年內(2)二年內(3)三年內(4)四年內
86.(  )輻射屋之污染年劑量達多少侖目以上,已不適宜繼續長期居住者,可向原能會請依合理價格收購該戶建築物(1)0.5侖目(2)1.5侖目(3)3侖目(4)5侖目
87.(  )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搬離,若經法院判決確定後,需經多久時間仍不自行讓出,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得聲請法院拍賣之(1)一個月(2)二個月(3)三個月(4)六個月
88.(  )公寓大廈及社區管理維護發生爭議時,首重「自治管理」下列何者不是正確處理模式(1)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出面勸阻制止(2)報請行政機關調解(3)訴請法院處置(4)組成自救會處理
89.(  )住戶將住宅內部客廳陽台外推,以求取較大的適用空間,此種行為屬於(1)個人行為(2)非法增建行為(3)規約約定行為(4)合法增建行為
90.(  )下列何者不是違反公寓大廈公法行為之爭議事件(1)霸佔騎樓走道,供己營業使用(2)增建屋頂平台,供己專用(3)違規變更純住宅,用途為商業經營使用(4)拒繳管理維護費用
91.(  )同一宗基地有數棟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符合那些規定得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1)各棟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分別獨立運用(2)共用部分分別劃分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分擔方式明確(3)以上皆是(4)以上皆非
92.(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1)法定空地(2)屋頂平台(3)建築物外牆面(4)屋頂突出物 讓售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
9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如所有權為共有者,應繳交多少以上持分共有之所有人同意書(1)二分之一(2)四分之三(3)五分之二(4)三分之一
94.(  )下列何者為申請報備案未通過之可能缺失(1)未蓋管理委員會印章(2)建物門牌與使用執照門牌不符(3)未以中文簽名(4)以上皆是
95.(  )公寓大廈位於商業區內依使用分區規定可經營KTV,惟為保持住戶之居住安寧經區分所有權人開會決議不得設立則該決議(1)有效(2)無效(3)可經變更使用核准後經營(4)仍需依原核准用途使用
96.(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其會議議決權限制為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多少以上,其超過部份不予計算(1)二分之一以上(2)三分之一以上(3)四分之一以上(4)五分之一以上
97.(  )經申請成立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委員如任期屆滿未重行改選時其原任委員(1)可繼續執行其職務(2)由主任委員執行職務(3)需經法院判決確定(4)自然解任
9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基礎為(1)專有部分之面積(2)專有部分及共同部分之面積(3)共用部分之面積(4)可依規約訂定之
99.(  )住戶可否參與選舉或被選為委員會成員包括主委、副主委(1)可以(2)不可以(3)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並未對管理職務有特別限制住戶也可參與選舉(4)以上皆非

10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照執照之公寓大廈,未依本條例成立管理組織或未向主管機關報備等事項如何處理(1)由管理服務人推動輔導該管理組織完成報備程序(2)由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籌組管理組織完成報備程序(3)由地方主管機關推動輔導該管理組織完成報備程序(4)以上皆是 

試   題   預   習2
1 (   ) 停車空間可分為共用部分、專用部分及約定專用之分別:(1)法定停車空間明列為共用部分(2)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如非位於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範圍內,得為專有部分(3)屬共用部分但無同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情形者,得約定專用(4)以上皆是
2 (   ) 有關閱覽規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是?(1)任何人得隨時請求閱覽,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2)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規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會不得拒絕(3)任何人得隨時請求閱覽,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除有涉及住戶機密之情形外不得拒絕(4)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規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除有涉及住戶機密之情形外不得拒絕。
3 (   ) 共用之屋頂平台若有約定使用權,可否加蓋建物?(1)應依約定之方法而為管理使用(2)除依法申請許可外不可加蓋建物(3)應依約定分擔管理費用(4)以上皆是
4 (   ) 住戶未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份、約定專用部份並繕自變更供為供營業使用事實之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2)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3)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4)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5 (   ) 下列何者之效力位階最高?(1)公寓大廈內部之停車場管理規則(2)公寓大廈管理規約(3)管理委員會之決議(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6 (   ) 公寓大廈屋頂平台,依法:(1)得為約定專用部分(2)得辦理建物測量及所有權登記(3)得加建遮雨棚架(4)以上皆非。
7 (   )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份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份或約定部份時(1)不得拒絕(2)得拒絕(3)由區分所有權會議決定(4)由區分所有權人決定。
8 (   ) 下列有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陳述,何者為非?(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一次(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由管理委員會執行之(3)區分所有權人未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應受處罰(4)公寓大廈因九二一震災而嚴重損害,若要重建,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1 / 9 2013/9/6 下午 01:37
9 (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提列之公共基金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由何人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的證明(1)住戶(2)使用人(3)負責人(4)起造人。
10 (   ) 管理委員之任期,下列何者為非?(1)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2)條例規定任期為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3)報請管管機關核定任其(4)規約另有定訂從其規定。
11 (   ) 公寓大廈共用部份,下列何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份(1)停車位(2)法定空地(3)防火巷道(4)樓頂平台。
12 (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何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1)該公寓大廈專有住宅單元所座落土地(2)該公寓大廈承重牆壁(3)該公寓大廈屋頂樓板(4)以上皆是。
13 (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如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2)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3)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4)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14 (  ) 公寓大廈以負責人名義設立專戶衍生之存款利息,其以扣繳之利息所得稅款,於成立管理委員會後,可否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1)可以(2)不可以(3)視所轄機管而定(4)視金融機構而定。
15 (  ) 住戶積欠金額達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係以:(1)鑑價公司鑑定房地價格為據(2)以土地之市價為準(3)建物評定價格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為準(4)以房屋之市價為準。
16 (  ) 依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於領得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幾年應申請複查(1)一年(2)三年(3)五年(4)十年。
17 (  ) 下列哪一項不是管理服務人的職責?(1)會計結算報告(2)清潔衛生的維持(3)設備檢查及修復(4)安全防災事務協調。
18 (  )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能否再兼其他營業項目?(1)可以(2)不可以(3)不一定(4)沒有規定。
19 (  ) 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人員認可證者:(1)得依其類別分別擔任防火避難設施類或設備安全類之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2)得依其類別分別兼任防火避難或設備安全類之公寓大廈技術服術人員(3)得具資格參加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講習,並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申請核發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認可證(4)毋庸參加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講習而直接經測驗合格,便可申請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認可證。
20 (  ) 以公司名義方式,受任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者,其執業型態屬於(1)自然人(2)職業團體(3)公益團體(4)法人。
21 (  )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置有領得公寓大廈事務管理認可證之人員一人以上,及領有各類公寓大廈技術服務認可證之人員四人以上(2)主管機關核發或補發登記證書時,得收取證書規費,變更登記時,減半收取(3)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應附資本額證明文件與受託管理維護計劃書(4)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二次,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22 (  )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得從事之業務不包括下列何者?(1)公寓大廈附屬設備之定期檢查(2)維持公寓大廈內公共設施之清潔(3)公共設施、設備之管理(4)公寓大廈之人車出入管制及其他保全業務。
23 (  ) 下列何者為非?(1)認可證不可供他人冒名使用(2)不可在無正當理由之情形下,拒不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講習(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只要取得多張認可證即可同時任職二家以上管理維護公司(4)管理服務人受任執行業務時,應遵守誠信原則。
24 (  ) 公寓大廈垃圾集中場之垃圾需運至垃圾處理廠者應如何處理?(1)委託清潔公司辦理(2)委託搬運業處理(3)委託登記有案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辦理(4)自行僱工清運。
25 ( ) 依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規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何時辦妥公司登記?(1)一個月內(2)三個月內(3)六個月內(4)一年內。
26 ( ) 建築物經營管理的"執行組織"為何(1)管理公司(2)管理委員會(3)區分所有權會議(4)以上皆非。
27 ( ) 下列那項情形無法形塑地方居民對社區認同感:(1)各類型社區活動的舉辦(2)記載述說著社區大小事務的刊物發行(3)社區公共事務的溝通協商(4)居民間彼此處於敵對冷漠的狀態。
28 ( ) 使用者對建築物之基本要求?(1)安全性(2)合法性(3)舒適性(4)以上皆是
29 ( ) 臺灣目前住商混合情形下;為了落實建築物之使用用途管理,可於下列何者中明確規範使用類別?(1)地方法院(2)規約(3)區公所(4)住戶管理委員會。
30 ( ) 公寓大廈可以舉辦哪些活動來經營社區?(1)藝文活動(2)節慶活動(3)親子活動(4)以上皆是。
31 ( ) 開放空間不能提供社區何種機能(1)交誼聯絡機能(2)增值機能(3)休息娛樂機能(4)防災避難機能。
32 ( ) 防災避難設施的考量最重要在於:(1)動線規劃(2)消防安全(3)檢查方便(4)美觀實用。
33 ( ) 居住在公寓大廈之中要享有安全與安寧的環境,其所依賴的條件是:(1)嚴刑峻法(2)滿街警察五步一崗十步一哨(3)鐵門鐵窗(4)健全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和住戶的守望相助精神。
34 ( ) 下列那一項非社區共榮意識的推動力:(1)管理委員會會議(2)活動的舉辦(3)住戶的參與(4)社區刊物的建立。
35 ( ) 對於推動社區共榮意識的執行效果,何者較好(1)管理委員會(2)住戶大會(3)社區活動(4)里民大會。
36 ( ) 用戶水錶一般均設置於何處?(1)中庭(2)地下室最底層(3)頂樓(4)大廳。
37 ( ) 防火門應經常維持何種狀態為正確(1)保持開啟以供通行(2)為防盜賊保持封鎖狀態(3)平時閉鎖通行時再鑰鎖開啟(4)平時閉鎖緊急時手動開啟。
38 ( ) 新增電力線路或插座時,應檢查該迴路及總開關容量是否足夠,不足時須更換(1)偵測器(2)自動灑水器(3)防火、耐火設備(4)迴路開關或總開關。
39 ( ) 瓦斯於燃燒時如空氣供應不足時,易形成不完全燃燒,產生何種氣體引起中毒意外?(1)一氧化碳(2)二氧化碳(3)氫氣(4)氦氣
40 ( ) 電氣火災可用之設備滅火器為(1)海龍、乾粉及二氧化碳(2)水(3)棉被(4)感知灑水頭。
41 ( ) 有關防震知識,下列何者為正確(1)牆、柱、樑、版不可任意拆除,以免結構系統產生變化危害全體住戶安全(2)屋頂違建會加重屋頂樓地板負荷,地震時增加各樓層地震力(3)任意打通牆壁,會使樓層鋼度降低,牆量分佈不均,地震時造成能量集中及偏心扭轉易使建築物崩塌(4)以上皆是
42 ( ) 如何有效應用內政部編著之「集合住宅住戶使用維護手冊範本」(1)將該範本分發住戶一戶一冊,讓住戶熟讀,促使住戶有正確使用維護方法(2)因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之建築空間及設備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無需納入手冊內(3)應依各住宅之特色,及內部設備之需要,選擇性的擇錄,重新編寫適合各住宅實際需要之住戶使用維護手冊(4)本手冊範本涉及甚多專業知識,應交管理委員會保管即可。
43 ( ) 供通行及緊急避難之公有通道是否可以放置物品(1)可以(2)不可以(3)管委會指定才可以(4)以不妨礙觀瞻為原則。
44 ( ) 火災發生時應利用下列何者途徑逃生為宜(1)電梯(2)扶梯(3)樓梯(4)以上皆是。
45 ( ) 使用瓦斯何者有誤(1)注意漏氣(2)設於良好通風處(3)橡皮管不得少於兩公尺以上長度(4)留意火燄燃燒狀況。
46 ( ) 緊急照明燈應設置於距地面多少之處?(1)1.5公尺?2公尺(2)2公尺?2.5公尺(3) 2.5公尺?3公尺(4)3公尺以上。
47 ( ) 發現瓦斯火燄跳動且容易吹熄表示(1)供給空氣過剩(2)空氣不足(3)空氣正常(4)廚具燄孔阻塞。
48 ( ) 下列何者為是?(1)規約可以抵觸法律規定(2)規約之效力不及於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3)規約之效力高於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4)規約如與行政規章抵觸時,應以規約為優先適用。
49 ( ) 乃指附屬於公寓大廈之一切設施而言,是指那一個管理使用事項?(1)有關住戶間相互關係之事項(2)有關公寓大廈之管理使用事項(3)有關基地之管理使用事項(4)有關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事項。
50 ( ) 規約之效力不及於下列何者?(1)區分所有建物之承租人(2)區分所有建物之借用人(3)區分所有權人(4)區分所有權人之債權人但未居住該區分所有建物。
51 (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1)一日(2)二日(3)三日(4)五日。
52 ( ) 社區管理委員會已報備完成後;其管理費之收費標準由何者決議?(1)主任委員(2 )財務委員(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4)管理委員會。
53 ( ) 規約違反善良風俗者,是否有效?(1)有效(2)無效(3)效力未定(4)報主管機關認定
54 ( ) 建設公司在房屋預售時將「規約」列為買賣契約之附件,則該規約效力僅能及於下列何種人?(1)建物之承造人(2)簽約之當事人(3)當事人之概括繼受人(4)當事人之特定繼受人。
55 ( ) 規約訂定後,應否向主管機關報備?(1)要(2)不要(3)視情況而定(4)以上皆非。
56 ( ) 承租人、借用人等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占有人,是否仍受規約之拘束?(1)是(2)不是(3)視情況而定(4)要向主管機關報備。
57 ( ) 下列何人不得擔任管理委員會的管理委員?(1)承租人(2)區分所有權人之家屬(3)使用人(4)非住戶之建商
事務專業科目
58 (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由全體區分所權人組成並訂期召開會議惟因有重大事故發生且有及時處理必要時可經由何者請求召開(1)承租住戶(2)個別之區分所有權人(3)管理服務人(4)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59 ( ) 管理委員會申請書檢查表之「區分所有權人總數」欄,原則應與下列哪些文件記載相同?(1)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表之「區分所有單位」數(2)區分所有權人名冊之「序號」數(3)使用執照記載之「戶」數(4)以上皆是。
60 ( ) 下列何者是對?(1)每年所選出的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一定要報備異動(2)報備時若區分所有權人為公司法人應填具法定代理人(3)管理委員會未報備並無職責(4)規約內容只要管理委員會通過即可。
61 ( ) 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主要功能為何?(1)成立管理委員會(2)推選管理負責人(3)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4)以上皆是。
62 ( ) 政府集中興建中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原則:(1)可(2)除另有規定外,不適用本申請報備原則(3)由社區自行決定(4)以上皆可。
63 (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申請報備成立管委會;如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而不執行職務?(1)更換主任委員(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主任委員處罰鍰(3)移送法辦(4)重新召開大會。
64 ( ) 依法成立之管理組織,如不報備其能力、職責、地位?(1)受影響(2)不受影響(3)依狀況而定(4)以上皆非。
65 ( ) 依「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管理組織報備申請人為誰?(1)起造人(2)召集人(3)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4)以上皆是
66 ( ) 同一宗基地各棟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欲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時,其要件為(1)公共基金獨立運用(2)共用部分管理維護範圍明確劃分(3)共用部分管理維護費用明確劃分(4)以上皆是
67 ( ) 何者非為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必要文件?(1)執行報告(2)規約內容(3)出席會議名冊(4)會議記錄。
68 ( ) 有關公寓大廈及社區管理維護發生爭議時,首先住戶「自制管理」(1)立即請求公權力介入(2)立刻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3)以訴訟相加送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處置(4)宜採和緩漸進之程序由管理組織勸阻制止,如仍無法改善,始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處理。
69 ( ) 公寓大廈共用樓地板漏水,其修繕責任(1)管理委員會(2)樓下住戶(3)樓上住戶(4)如為公共水管漏水,管理委員會修;如可歸責於住戶事由,該住戶修繕。
70 ( ) 公寓大廈的住戶有下列何種行為時,有刑事責任?(1)拒繳管理費用(2)拒絕繳納基金(3)拒絕委員會進入專有部分維修公共管線(4)佔用防火巷弄以供營業之用,導致火警致人重傷。
71 ( ) 某大樓如有住戶違規使用導致危害公共安全或防礙公共衛生者,管委員應採取何途徑來維護該大樓住戶居住權益,以免該大樓遭到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折除之處分:(1)組或自救會抗議要求其回復原狀(2)向工務局檢舉,俾便查報「拆除」回復原狀(3)向警察局檢舉,俾便查報「拆除」回復原狀(4)向環保署檢舉,俾便查報「拆除」回復原狀。
72 ( ) 公寓大廈的地下室屬於(1)停車場(2)防空避難空間(3)由管理委員會決定(4)視產權登記方式而定。
73 ( ) 住戶之汽機車違規停放他住戶(或建商)之停車位,住戶可能觸犯刑法(1)竊佔罪(2)侵占罪(3)背信罪(4)妨害自由罪。
74 ( ) 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之牆面或天花板如有滲水、漏水之現象時,修繕費用應由何者負擔:(1)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2)由該共同壁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3)由公共基金負擔(4)需經專家鑑定原因及責任歸屬後再說
75 ( ) 以下何者非「法定共用」部分?(1)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2)防火巷弄(3)公寓大廈之主要樑柱(4)以上皆非
76 ( ) 以下敘述情境,何者錯誤?(1)有外人進入大樓地下室停車場任意停車時,管委會不可以逕行拖吊,移置他處(2)為防止小偷自屋頂潛入行竊,通往屋頂之安全門可以在晚上上鎖,白天則不得上鎖(3)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購買頂層之所有權人如經買賣契約上註明「屋頂平台專屬頂樓所有權人管理使用」等文義時,仍可合法為約定專用權(4)公寓大廈之外牆面之構造,可以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77 ( ) 向惡意使用海砂、輻射鋼筋之營造廠、砂石廠商,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其請求必須在知悉之日起算(1)一年內(2)二年內(3)十年內(4)十五年內。
78 ( ) 違規停放他人車位之汽機車應如何處理?(1)拖走(2)移至他處(3)上鎖(4)依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處理。
79 ( ) 以下何者非屬共用部分?(1)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2)公寓大廈基礎(3)屋頂(4)室內夾層之樓梯。
80 ( ) 電梯發生故障﹐有住戶被關在裡頭時﹐應(1)先用電梯專用對講機安撫電梯乘客(2)馬上打開電梯門救出乘客(3)不理會(4)通知委員會。
81 ( ) 管理委員會應向何者負責?(1)全體委員(2)全體住戶(3)主任委員(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82 ( ) 發生火災報案時,應即時打何電話求助?(1)105(2)110(3)119(4)166。
83 ( ) 公寓大廈或社區一樓設有投遞信箱者,其投入信箱的法定責任(1)郵差的責任(2)管理人員的責任(3)收發人員的責任(4)上述三類人均為法定責任人員。
84 ( ) 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區分所有權人幾分之幾以上簽署時,可請求主任委員召開?(1)1/5(2)2/3(3)1/2(4)1/4。
85 ( ) 住戶規約及峻工圖等之建檔文件,應由何單位保管?(1)鄉鎮區公所(2)主任委員(3)管理委員會(4)管理服務員。
86 ( ) 社區管理的第一道防線是什麼?(1)堅固的鐵門(2)警察巡網(3)社區自衛隊(4)管理服務員。
87 ( ) 於警察局(派出所或分局)裝設受訊總機,於用戶端裝置報警按紐,遇有事故時按下按紐,警察局會自動收到報案訊號的是屬於哪一種系統?(1)警民聯線系統(2)保全系統(3)家戶聯防系統(4)以上皆是
88 ( ) 做好社區管理工作,行政事務管理服務員要有何種態度?(1)服務與敬業(2)隨意而安(3)配合心態(4)愛心。
89 ( ) 遇到違反建築物使用管理事件時應如何處理?(1)事前警告及勸止(2)違規行動予以制止(3)違規事實要求回復原狀或報請主管機關處理(4)以上皆是。
90 ( ) 下列何者是管理服務員的第一要務(1)強化服務水準(2)提昇居住品質(3)維護社區安全(4)增進住戶和諧。
91 ( ) 收取公共基金時,下列何種情形可免貼印花稅票?(1)收到現金(2)收到匯款(3)收到票據(4)以上皆非。
92 ( ) 下列程序中,何者是良好的內部控制?(1)管錢不管帳(2)所有事項從開始到完成,必須由二人以上完成(3)工作不得兼任(4)以上皆是
93 ( ) 下列哪一項不適合公寓大廈會計報告之說明?(1)委員會不用定期將基金運用情形報告(2)委員會改組時須將收支情形及餘額移交新委員會(3)定期提交上期會計報告(4)年度終了後提交結算報告
94 (  ) 管理費收入必須(1)由所有居住人決議(2)足以支付經常性支出(3)由管理委員會決議(4)收愈多愈好。
95 ( ) 公共基金之收取其金額累計達相當於多久之管理費用時,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停止收繳(1)四個月(2)半年(3)一年(4)二年
96 ( ) 下列何項支出,動用公共基金較妥:(1)管理員薪資(2)公共水電費(3)共用部分設施拆除及改良費用(4)管理維護專務性等經常支出。
97 ( ) 管理費之計算方式,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中另有規定者(1)可從其規定(2)須依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份面積比例(含或不含陽台等附屬建物)分攤之(3)依區分所有權人面積比例(即專有面積+共用部份面積建物)(4)以上皆可
98 ( ) 下列哪一項不適合公寓大廈財務管理稽核原則之說明?(1)不定期盤點(2)各項表單與存摺,原始憑證相互勿稽(3)非常規現象應獨立查核(4)一住戶平時皆正常繳費,其中只有一、二次未繳此時沒有關係不用查核。
99 ( ) 何者不是稽核控管原則?(1)不定期盤點(2)勾稽原始憑證(3)查核各項表單及存摺(4)對人員信任即可。
100 ( )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1)管理費(2)公共基金(3)暫收款(4)以上皆非。

試   題   預   習3

1有關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等相關費用的規範,下列何者有誤? (A)專有部分之修繕與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其費用 (B)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其維護費用由所有住戶共同負擔,得由公共基金支付 (C)共有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的修繕與管理,由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得由區分所有權
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D)約定專用部分之管理維護,由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2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無誤?
(A) 公寓大廈住戶對其專有部分,得作任意使用及自由變更用途
(B) 為避免妨礙公共衛生與公共安寧,公寓大廈住戶不得飼養動物
(C)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業者,應自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D) 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

3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敘述,何者有誤? (A)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 (B)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通往室外的門廳,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 (C)公寓大廈之外牆面,除專有部分外,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得設置廣告物 (D)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後為之
4公寓大廈因地震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範'應有區分所 有權人l.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2.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 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4.以上之同意行之。以上1.2.3.4.依序應為:
(A) 2/3 , 2/3 , 3/4 , 3/4 (B) 2/3, 2/3 1/2 , 1/2

         (C) I/2 , 1/2 , 2/3 , 3/4 (D) 3/4, 3/4 , 3/4, 3/4
5公寓大廈住戶違規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而妨礙出入者,應處新台幣多少元罰緩? (A)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B)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C)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D)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6公寓大廈住戶於防火巷弄、防空避難設備堆置雜物或營業使用,防礙逃生,因而致人於 死者,處多久之有期徒刑?
          (A)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B)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C)二年以上十年以下 (D)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7公寓大廈住戶於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任意堆置雜物、設置柵欄或營業使用者, 應處新台幣多少元罰鍰?
(A)一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下 (B) 二萬元以下五萬元以下
(C)三萬元以下十萬元以下 (D) 四萬元以下二十萬元以下

8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已達相當金額時,經催告仍不給付 者,管理委員會得如何處理?
         (A)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B)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C)聲請法院拍賣其專有部分 (D)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9. 下列何者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職務?
(A)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B)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與變更 (C)公共基金之保管與運用 (D)召開區分所有權會議
10.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 合 計三分之二以上時,起造人應於幾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
        (A)二個月 (B)三個 (C)五個月 (D)六個月
11依公寓大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之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 (B)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 (C)僅有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 (D)僅有當事能力而無權利能力
12公寓大廈住戶違規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者,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多少新台幣之罰鍰?
(A)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B)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C)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D)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13區分所有權人請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臨時會時,鄉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 比例合計多少比例以上之請求始可?
(A)1/2 (B) 1/3 (C) 1/4 (D) 1/5

14.1.專有部分, 2.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 3.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等三者 之關係,下敘述何者正確?
(A)三者可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B)三者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C) 1.可單獨移轉或設定負擔,但2.3.之移轉或設定負擔應一體為之 (D) 3.可單獨移轉設定負擔,但1.2.之移轉或設定負擔應一體為之
15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公寓大廈之內涵包括基地 (B)法定空地部分,依法歸屬一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C)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對基地有使用收益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D)專有部分不得與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設定負擔

16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寓大慶管理委員會之法定職務? (A)管理服務人之監督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 (C)規約之保管 (D)使用執照之保管
17公寓大廈各區分所有權人係按何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A)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 (B)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 (C)按其基地共有部分面積比例 (D)按其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合計之面積比例
18建築業者未領得建造執照而辦理公寓大廈之銷售時,依法得如何處罰? (A)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緩 (B)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C)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緩 (D)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19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職務? (A)共有部分之清潔及一般改良 (B)公共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C)管理負責人之委任及監督 (D)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20下列有關公寓大慶公共基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基金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 (B)管理委員會改組應將基金收支情形及餘額移交新管理委員會 (C)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 (D)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服務人負責管理
21公寓大廈之住戶如於修繕專有部分有妨害其他住戶安寧、安全及衛生時,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得做何處置?
(A)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B)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C)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依決議處理

         (D)應訴請法院命該住戶遷離
22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如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 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 (A)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B)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C)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D)四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23住戶因營業,於共同走廊堆置雜物,妨礙出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以多久之有期徒刑? (A)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B)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
(C)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D)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24甲為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甲須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公共基金 (B)甲若將其區分所有權移轉予乙,則其對公共基金之權利亦隨之移轉於乙 (C)甲若無移轉其區分所有權之情況,則可依其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比例,設定負擔或讓與其權利予其債權人丙
         (D)不管甲之應有部分比例的多寡,甲皆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當然成員 住戶擅自變更
25防空避難室之結構,經制止無效者,由主管機關處以多少之罰鍰?
       (A)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B)新台幣四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C)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D)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之規範敘述,何者錯誤? (A)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不得與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B)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C)除另有約定外,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專有部分比例,對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D)公寓大廈之外牆面,非依法令規定也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得設置廣告物
26公寓大廈之重健,在一般情況下應經下列那些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1.區分所有權人 2.基地所有權人 3.承租人 4.抵押權人 5.地上權人 6.典權人 (A) 1 2 3 5 (B) 1 2 3 6 (C) 1 3 4 5 (D) 1 2 5 6
27下列有關公寓大廈之「費用負擔」規範敘述,何者錯誤? (A)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維護,由該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費用 (B)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共有之 應
28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C)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專有部分之比例分擔之 (D)專有部分之共同壁修繕費用,由共同壁雙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29下列關於公寓大慶管理條例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管理委員會: 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工作,互選管理委員若平人設立之組織
(B)管理負責人: 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住戶互推一人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C)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指住戶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 住戶

          所舉行之會議
(D)管理服務人: 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

         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者
30下列關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何者得約定為專用部分? (A)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B)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 (C)地下室停車場 (D)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31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B)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地方主管機關 (C)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D)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32下列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規定,何者錯誤? (A)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C)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者,經全體住戶請求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D)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者,以書面載明召集理由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33.有關公寓大廈管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B)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讓售於特定人 (C)起造人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服務人 (D)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 2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設置公共基金
3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至少多少比例之請求,即 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 (A)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 (B)經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一以上 (C)經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 (D)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3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敘述,何者為誤? (A)係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B)i系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C)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D)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 部分分離而為移轉
36. 下列關於公寓大廈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之面積測繪規定,何者錯誤? (A)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
(B)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C)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D)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以牆壁之內側為界

37. 公寓大廈住戶違規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而妨礙出入者,應處新台幣多少元罰緩? (A)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B)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C)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D)4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38. 有關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等相關費用的規範,下列何者有誤? (A)專有部分之修繕與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其費用 (B)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其維護費用由所有住戶共同負擔,並得由公共基金
       支付 (C)共有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的修繕與管理,由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得由區分所有
       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D)約定專用部分之管理維護,由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39. 以下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何者有誤? (A)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
排除他人干涉 (B)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
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C)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
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D)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不必
    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40. 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公寓大廈係包括建築物及其基地 (B)法定空地部分,依法歸屬1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C)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對基地有使用收益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
定 (D)專有部分不得與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設定負擔
41. 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敘述,何者有誤? (A)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 (B)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通往室外的門廳,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 (C)公寓大廈之外牆面,除專有部分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得設置廣告物,
不須完成報備 (D)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後為之
42. 公寓大廈住戶於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等處所堆置雜物或營業使用, 妨礙逃生,因而致人重傷者,處多久之有期徒刑?
(A)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B)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C)二年以上十年以下 (D)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43. 下列何者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A)住戶違反禁止飼養動物之規約處理
(B)公寓大廈之開放空間供營業使用
(C)公共基金之保管與運用
(D)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解析】:(B) 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關管理委員會之職務之規定,

          並無「公寓大廈之開放空間供營業使用」之職務項目。
44.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出席人數多少比例以上及其區分所 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多少比例以上之同意行之?
(A)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B)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C)四分之三,四分之三 (D)四分之三,五分之四

4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在公寓大廈屋頂設置無線基地台, 應經下列何者之同意?
(A)管理委員會 (B)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C)頂層住戶 (D)頂層區分所有權人

4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得將法定停車空間讓售予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 (B)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委員,限由區分所有權人擔任之 (C)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及權利能力 (D)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於繼受後,應遵守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
47. 一樓住戶需要進入二樓住戶的室內修繕漏水的管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二樓住戶的室內為專用部分的產權,二樓住戶得拒絕一樓住戶進入 (B)若修繕漏水的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 (C)若一樓住戶入二樓住戶的室內修繕漏水的管線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D)若一樓住戶進入二樓住戶的室內修繕漏水的管線導致其他損害發生,一樓住戶應
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48. 李先生在富貴社區居住20年,每年均按月繳交管理費納入公共基金,今年李先生因搬 家而出售位於該社區的房地產給陳先生,請問李先生對於該公共基金的權利應如何處 理?
(A)用剩的部分退回給李先生 (B)抵繳李先生應負擔的搬家費用 (C)抵繳李先生應負擔的銀行貸款 (D)隨著該房地產移轉給陳先生

49. 安家社區欲在公寓大廈樓頂讓電信業者架設大哥大基地台,增加社區公共基金之收 入,請問應依下列何種程序辦理始生效力?
(A)管理委員會決議即可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即可 (C)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頂層住戶得參加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D)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並層報法院備查
50. 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沒有領得中央主管機關的 認可證,而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委任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除了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止執行業務以外,並處多少罰鍰?
(A)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C)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B)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D)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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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考前猜題 5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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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公會提供考古題
3/26考題大哉問】Q48:七層高之公寓大廈,第七層住戶擬將屋頂平台作為自己的室內空間,是否可以?(1)可以(2)不可以(3)只要規約明定並無不可(4)管理委員會同意者,非法所不許。

Q47:有關避雷針,下列那項是錯誤?
(1)打雷時應靠近避雷針,以最安全
(2)避雷針一般均設立屋頂最高處
(3)避雷針接地電阻應每半年測試一次
(4)避雷針主要為防止建築物遭受雷擊之損壞。

【3/15考題大哉問】
Q46:何謂規約?
(1)指區分所有權人為了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
(2)指為了以後的房屋買賣利益而設
(3)建設公司所設下的買賣條約
(4)以上皆是。

3/14考題大哉問】Q45:以下共有共用之建築物與土地,何者可約定為專用?(1)屋頂平台(2)通往室外之大門(3)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基(4)連通專有部分之走廊。
【3/10考題大哉問】Q44:下列何者,非屬規約得制定之事項? (1)公寓大廈基地之使用管理(2)購屋糾紛(3)公寓大廈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4)住戶間之相互關係。
【3/6考題大哉問】
Q4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後,對於下列那一項事情有積極助益?
(1)公共交通
(2)公共安全
(3)公共衛生
(4)市容觀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佈後,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間之權利義務得以明確規範,對於促進建築物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有積極助益。
【3/5考題大哉問】
Q42:下列何者不是住戶對共同部分的使用方式?
(1)設置目的
(2)規約的規定
(3)由管理組織訂定的管理辦法
(4)通常使用方法。

【3/3考題大哉問】Q41: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稱為? (1)常會(2)臨時會(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4)管理委員會。
【3/4考題大哉問】Q40:停車位所有權人是否可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1)由管理委員會決定(2)報請主管機關裁定(3)應視其是否為區分所有權人(4)由停車位所有權人決定。
【2/24考題大哉問】Q39:下列何者,非屬規約得制定之事項?(1)公寓大廈基地之使用管理(2)購屋糾紛(3)公寓大廈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4)住戶間之相互關係。
【2/25考題大哉問】Q38:下列何項共有部份得約定專用?(1)連通數個專有部份之走廊或樓梯(2)公寓大廈之屋頂構造(3)地下停車位(4)防火巷。

2/26考題大哉問】Q37:管理委員會自行召開委員會議決定內容與下列何種規定抵觸者無效? (1)社區管理辦法(2)住戶公約(3)規約(4)生活公約。


2/27考題大哉問】
Q36:公寓大廈屋頂平台,依法:
(1)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2)得辦理建物測量及所有權登記
(3)得加建遮雨棚架
(4)以上皆非。

【1/12考題大哉問】
Q35:何謂區分所有權?
(1)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附屬建築物。
(2)指公寓大廈的全部或一部分,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
(3)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4)以上皆是。
【1/11考題大哉問】--- 連 三 問 ---
Q34:依公寓大廈管理人員管理辦法規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申請登記前,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下列何者非必備之文件?
(1)資本額證明文件
(2)受託管理維護計畫書
(3)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與技術服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4)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第十條 管理維護公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事務管理人員與技術服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受託管理維護計畫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文件。

Q33:下列何者不是管理服務人之業務?
(1)公共基金之保管
(2)附屬設施之檢查及修護
(3)環境安全防災協調
(4)以上皆非。

Q32:有關公寓大廈規約之定訂程序,下列何者之敘述是錯的?
(1)擬定規約草約
(2)召開常會
(3)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4)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1/12考題大哉問】
Q31:何謂區分所有權?
(1)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附屬建築物。
(2)指公寓大廈的全部或一部分,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
(3)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4)以上皆是。

【7/18考題大哉問】--- 連 五 問 ---
Q30:下列何者不是住戶對共同部分的使用方式?
(1)設置目的
(2)規約的規定
(3)由管理組織訂定的管理辦法
(4)通常使用方法

Q29: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稱為?
(1)常會
(2)臨時會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4)管理委員會

Q28:區分所有權人委託他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委託書之授託人數有無限制?
( 1)尚無接受委託人數之限制
(2)不得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
(3)不得超過區分 所有權人數四分之一
(4)不得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十分之一

Q27: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如有數人共有一專有部份者,以?
(1) 一人計
(2)二人計
(3)三人計
(4)實際人數計

Q26:共同部分、約定共同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何人為之?
(1)每位所有權人
(2)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3)建商
(4)工務局

【7/16考題大哉問】--- 連 三 問 ---
Q25:下列何者不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系之子法?
(1)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2)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3)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
(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 查簽證及申請辦法

Q2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上所稱住戶,如其樓層之外牆面、樓頂平台、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行為,則住戶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權利為何?
(1)可以出席但祇能陳述意見
(2)可以出席但不得陳述意見
(3)可以出席 也能參加表決
(4)根本不能出席

所稱住戶基本上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專有部分使用者或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但問題二有關「樓層之外牆面、樓頂平台、設置廣告物、無 線電基地台等」,是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Q2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適用之新建公寓大廈所設置之公共基金,其最大資金來源為?
(1)公共空地出租之收入
(2)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月繳納費用
(3)政府補助
(4)起造人 依工程造價一定比例之金額提列

第 5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
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20萬)
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分之十五(15萬~150萬)
三、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五。       (50萬~500萬)
四、逾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                     (300萬~
前項工程造價,指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載明之
工程造價。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7/14考題大問哉】
Q2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的改選應當?
(1)由上屆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決定
(2)由區分所有權人會的召集人決定
(3)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舉
(4)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範為之。

【8/08考題大哉問】--- 連 四 問 ---
Q21:公共基金起造人是否可動支使用?
(1)依法起造人有權自行動支使用
(2)起造人可向主管機關報備後動支使用
(3)應依規約草約約定內容為之
(4)以上皆非

Q20:召集人未履行義務之處理:
(1)罷免之,另推新召集人
(2)由主任委員取代之
(3)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4)由管理負責人取代之

Q19:依公寓大廈管理人員管理辦法規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申請登記前,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下列何者非必備之文件?
(1)資本額證明文件
(2)受託管理維護計畫書
(3)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與技術服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4)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第十條 管理維護公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事務管理人員與技術服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受託管理維護計畫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文件。


Q18: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書送繳中央主管機關?
(1)辦理註銷登記
(2)申請延期
(3)逕為撤銷
(4)存查

第十八條 管理維護公司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存查,於申請復業核准後發還之。
管理維護公司歇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並辦理註銷登記;其未送繳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廢止。

【8/06考題大哉問】--- 連 三 問 ---
Q17:下列有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陳述,何者為非?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由管理委員會執行之
(3)區分所有權人未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應受處罰
(4)公寓大廈因九二一震災而嚴重損害,若要重建,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Q16:公共基金如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時,其孳息之多少金額得准予免納所得稅? 
(1)20﹪
(2)40﹪
(3)60﹪
(4)全部

Q15:下列何者,不屬公寓大廈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之行為?
(1)外牆面
(2)法定空地
(3)樓頂平台
(4)防空避難室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Q14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稱為: 
(A)管理負責人 
(B)管理服務人 
(C)管理人員 
(D)主任委員 

Q13甲住某大廈社區 11 樓,該社區與乙公司簽訂契約,約定由乙公司負責管理社區。某日,鄰居丙發現 2 名可疑男子潛入,立即至系爭社區中控室通報,請乙派人查看,不獲置理,丙轉向側門駐衛管理哨通報,也不予處理,致該 2 名可疑男子得以破壞甲家門鎖入內行竊,下列何者正確? (A)乙應負服務責任(B)契約約定乙受委任管理維護之標的物,限於社區之共有及約定共有部分,私人領域被竊與其無關 (C)甲門鎖過於簡陋,與有過失,不得主張賠償 (D)乙以提供公寓大廈管理服務為營業,與甲無消費關係,無責任

Q1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之效力為何? (A)視為規約(B)阻卻違法 (C)其內容不具拘束力 (D)僅供參考

Q11下列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敍述,何者正確? (A)管理委員會: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互選若干人設立之組織 (B)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住戶互推一人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C)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住戶為共同事務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住戶所舉行之會議 (D)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雇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者。 

【7/18考題大哉問】--- 連 五 問 ---
Q10:下列何者不是住戶對共同部分的使用方式?
(1)設置目的
(2)規約的規定
(3)由管理組織訂定的管理辦法
(4)通常使用方法

Q9: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 舉行之會議稱為?
(1)常會
(2)臨時會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4)管理委員會

Q8:區分所有權人委託他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委託書之授託人數有無限制?
( 1)尚無接受委託人數之限制
(2)不得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
(3)不得超過區分 所有權人數四分之一
(4)不得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十分之一

Q7: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如有數人共有一專有部份者,以?
(1) 一人計
(2)二人計
(3)三人計
(4)實際人數計

Q6:共同部分、約定共同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何人為之?
(1)每位所有權人
(2)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3)建商
(4)工務局

【7/16考題大哉問】--- 連 三 問 ---
Q5:下列何者不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系之子法?
(1)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2)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3)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
(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請辦法

Q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上所稱住戶,如其樓層之外牆面、樓頂平台、設置廣告物、無 線電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行為,則住戶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權利為何?
(1)可以出席但祇能陳述意見
(2)可以出席但不得陳述意見
(3)可以出席 也能參加表決
(4)根本不能出席

Q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適用之新建公寓大廈所設置之公共基金,其最大資金來源為 ?
(1)公共空地出租之收入
(2)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月繳納費用
(3)政府補助
(4)起造人依工程造價一定比例之金額提列

所稱住戶基本上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專有部分使用者或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但問題二有關「樓層之外牆面、樓頂平台、設置廣告物、無 線電基地台等」,是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二項規定。

【7/15考題大哉問】
Q2: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如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
(1)三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2)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3)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
(4)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7/14考題大問哉】
Q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的改選應當?
(1)由上屆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決定
(2)由區分所有權人會的召集人決定
(3)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舉
(4)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範為之。

103.02.10大哉問:
 社區地下室有公共停車位,先到先停 ,社區有成立管委會 ,且每月收管理費,並聘請警衛日夜輪值,公共區域雖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但設備簡陋且壞掉沒修理,有天早上我發現愛車車頭及保險桿遭撞壞,但警衛卻說沒有錄影畫面可查,請問我可以檢附修車單據向管委會求償嗎

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工會 是不可以唷!!章先生愛車的車頭及保險桿,是因被他車撞擊而受有損壞,也就是說,監視錄影設備簡陋及損壞,不是造成章先生愛車受損的因素,而且就算監視錄影設備正常及警衛日夜輪值,應該也都沒辦法避免讀者停在停車場的愛車被他車撞壞。在法律上來說,章先生的車輛車頭遭撞受損,與監視器是否正常運作、社區警衛有無確實巡守,應不存在因果關係,讀者恐怕沒辦法要求管理委員會,賠償車輛被撞壞的損失。


公寓大廈的公共用電,名詞解析如下:

◎公共用電:不屬於各戶專有部分的用電就是公共用電,如電梯、樓梯燈、地下室用電等,所以只要是公寓大廈型態,就一定有公共用電

◎大小公用電:這並沒有一定的定義,各大樓規劃不一,這點要可看電費單上的記載,例如OO號(這就是小公),OO號地下一樓(這就是大公),最好的判斷方式還是參考大樓的電氣單線圖說來判斷劃分 

◎公電分攤的來源:大樓公共用電並不一定會分攤進入各戶,而是當初起造人申請用電時一併申請分攤與否

◎公電不分攤:委員會可以以委員會名義申請公電由委員會繳交,但是若有一天反悔想要重新分攤,可就要全體用戶簽章囉

◎公電分攤的基礎:以電錶數量為基礎,例如本大樓共有100戶,假設每戶設一個電錶,那就平分100份, 與坪數無關,台電也不接受委員會依照坪數分攤的計算式

◎免除公電分攤:如果辦理停用或者未繳費被拆錶,自然免除公電的分攤,最常見的就是兩戶打通後,把其中一戶電錶停用

◎店鋪公電分攤:有些店鋪因有一、二樓,所以設計上有兩個電錶,一個屬於住宅用電,另一個屬於營業用電,這樣該店鋪就分攤了兩份公共用電
1. 有關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等相關費用的規範,下列何者有誤?
(A)專有部分之修繕與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其費用
(B)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其維護費用由所有住戶共同負擔,得由公共基金支付
(C)共有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的修繕與管理,由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得由區分所有權
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D)約定專用部分之管理維護,由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2. 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無誤?
(A) 公寓大廈住戶對其專有部分,得作任意使用及自由變更用途
(B) 為避免妨礙公共衛生與公共安寧,公寓大廈住戶不得飼養動物
(C)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業者,應自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D) 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

3. 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敘述,何者有誤? 第八條 第三十三條
(A)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
(B)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通往室外的門廳,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
(C)公寓大廈之外牆面,除專有部分外,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得設置廣告物
(D)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後為之

4. 公寓大廈因地震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範'應有區分所
有權人 l.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 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
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4.以上之同意行之。以上1.2.3.4.依序應為: 第三十一條
(A) 2/3 , 2/3 , 3/4 , 3/4 (B) 2/3, 2/3 1/2 , 1/2
(C) I/2 , 1/2 , 2/3 , 3/4 (D) 3/4, 3/4 , 3/4, 3/4

5. 公寓大廈住戶違規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而妨礙出入者,應處新台幣多少元罰緩? 第四十九條
(A)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B)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C)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D)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6. 公寓大廈住戶於防火巷弄、防空避難設備堆置雜物或營業使用,防礙逃生,因而致人於死者,處多久之有期徒刑? 第四十九條
(A)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B)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C)二年以上十年以下 (D)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7. 公寓大廈住戶於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任意堆置雜物、設置柵欄或營業使用者,應處新台幣多少元罰鍰? 第四十九條
(A)一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下 (B) 二萬元以下五萬元以下
(C)三萬元以下十萬元以下 (D) 四萬元以下二十萬元以下

8.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已達相當金額時,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
理委員會得如何處理? 第二十一條
(A)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B)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C)聲請法院拍賣其專有部分 (D)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9. 下列何者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職務?
(A)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B)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與變更
(C)公共基金之保管與運用 (D)召開區分所有權會議

10.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 合計三分之二以上時,起造人應於幾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 第二十八條
(A)二個月 (B)三個 (C)五個月 (D)六個月

11. 依公寓大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之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第三十八條
(A)有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 (B)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
(C)僅有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 (D)僅有當事能力而無權利能力

12. 公寓大廈住戶違規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多少新台幣之罰鍰? 第四十九條
(A)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B)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C)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D)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13. 區分所有權人請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臨時會時,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
比例合計多少比例以上之請求始可? 第二十五條
(A)1/2 (B) 1/3 (C) 1/4 (D) 1/5

14. 1.專有部分, 2.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 3.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等三者
之關係,下敘述何者正確? 第四條
(A)三者可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B)三者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C) 1.可單獨移轉或設定負擔,但2.3.之移轉或設定負擔應一體為之
(D) 3.可單獨移轉設定負擔,但1.2.之移轉或設定負擔應一體為之

15.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公寓大廈之內涵包括基地
(B)法定空地部分,依法歸屬一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C)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對基地有使用收益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D)專有部分不得與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設定負擔

16.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寓大慶管理委員會之法定職務? 三十六條
(A)管理服務人之監督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
(C)規約之保管 (D)使用執照之保管

17. 公寓大廈各區分所有權人係按何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第九條
(A)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
(B)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
(C)按其基地共有部分面積比例
(D)按其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合計之面積比例
18. 建築業者未領得建造執照而辦理公寓大廈之銷售時,依法得如何處罰? 第五十八條
(A)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緩
(B)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C)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緩
(D)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19.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職務? 第三十六條
(A)共有部分之清潔及一般改良 (B)公共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C)管理負責人之委任及監督 (D)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20. 下列有關公寓大慶公共基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第三十六條
(A)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基金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
(B)管理委員會改組應將基金收支情形及餘額移交新管理委員會
(C)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
(D)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服務人負責管理

21. 公寓大廈之住戶如於修繕專有部分有妨害其他住戶安寧、安全及衛生時,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得做何處置?
(A)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B)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C)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依決議處理
(D)應訴請法院命該住戶遷離

22.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如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
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 第四十九條
(A)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B)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C)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D)四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23. 住戶因營業,於共同走廊堆置雜物,妨礙出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以多久之有期徒刑? 第四十九條
(A)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B)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
(C)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D)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24. 甲為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甲須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公共基金
(B)甲若將其區分所有權移轉予乙,則其對公共基金之權利亦隨之移轉於乙
(C)甲若無移轉其區分所有權之情況,則可依其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比例,設定負擔或讓與其權利予其債權人丙
(D)不管甲之應有部分比例的多寡,甲皆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當然成員

25. 住戶擅自變更防空避難室之結構,經制止無效者,由主管機關處以多少之罰鍰?
(A)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B)新台幣四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C)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D)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26. 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之規範敘述,何者錯誤?
(A)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不得與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B)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C)除另有約定外,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專有部分比例,對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D)公寓大廈之外牆面,非依法令規定也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得設置廣告物

27. 公寓大廈之重健,在一般情況下應經下列那些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第十三條
1.區分所有權人 2.基地所有權人 3.承租人 4.抵押權人 5.地上權人 6.典權人
(A) 1 2 3 5 (B) 1 2 3 6 (C) 1 3 4 5 (D) 1 2 5 6

28. 下列有關公寓大廈之「費用負擔」規範敘述,何者錯誤? 第十條
(A)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維護,由該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費用
(B)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共有之應
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C)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專有部分之比例分擔之
(D)專有部分之共同壁修繕費用,由共同壁雙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29. 下列關於公寓大慶管理條例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管理委員會: 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工作,互選管理委員若平人設立之組織
(B)管理負責人: 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住戶互推一人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C)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指住戶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 住戶
所舉行之會議
(D)管理服務人: 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
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者

30. 下列關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何者得約定為專用部分?
(A)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B)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
(C)地下室停車場 (D)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31. 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第三十八條
(A)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B)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地方主管機關
(C)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D)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32. 下列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規定,何者錯誤? 第二十五條
(A)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C)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者,經全體住戶請求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D)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者,以書面載
明召集理由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33.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B)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讓售於特定人
(C)起造人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服務人
(D)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 2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
金額,設置公共基金

3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至少多少比例之請求,即
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A)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
(B)經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一以上
(C)經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
(D)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3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敘述,何者為誤? 第三條
(A)係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B)系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C)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D)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
部分分離而為移轉

36. 下列關於公寓大廈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之面積測繪規定,何者錯誤? 第五十六條
(A)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
(B)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C)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D)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以牆壁之內側為界

37. 公寓大廈住戶違規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而妨礙出入者,應處新台幣多少元罰緩? 第四十九條
(A)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B)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C)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D)4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38. 有關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等相關費用的規範,下列何者有誤?
(A)專有部分之修繕與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其費用
(B)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其維護費用由所有住戶共同負擔,並得由公共基金支付
(C)共有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的修繕與管理,由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D)約定專用部分之管理維護,由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39. 以下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何者有誤?
(A)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B)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C)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D)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不必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40. 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公寓大廈係包括建築物及其基地
(B)法定空地部分,依法歸屬1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C)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對基地有使用收益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D)專有部分不得與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設定負擔

41. 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敘述,何者有誤?
(A)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
(B)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通往室外的門廳,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
(C)公寓大廈之外牆面,除專有部分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得設置廣告物,不須完成報備
(D)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後為之

42. 公寓大廈住戶於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等處所堆置雜物或營業使用,
妨礙逃生,因而致人重傷者,處多久之有期徒刑?

(A)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B)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C)二年以上十年以下 (D)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43. 下列何者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A)住戶違反禁止飼養動物之規約處理
(B)公寓大廈之開放空間供營業使用
(C)公共基金之保管與運用
(D)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解析】:(B) 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關管理委員會之職務之規定,並無「公寓大廈之開放空間供營業使用」之職務項目。

44.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出席人數多少比例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多少比例以上之同意行之?第三十一條
(A)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B)三分之二,四分之三
(C)四分之三,四分之三 (D)四分之三,五分之四

4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在公寓大廈屋頂設置無線基地台,應經下列何者之同意?
(A)管理委員會 (B)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C)頂層住戶 (D)頂層區分所有權人

4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得將法定停車空間讓售予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
(B)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委員,限由區分所有權人擔任之
(C)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及權利能力
(D)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於繼受後,應遵守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

47. 一樓住戶需要進入二樓住戶的室內修繕漏水的管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二樓住戶的室內為專用部分的產權,二樓住戶得拒絕一樓住戶進入
(B)若修繕漏水的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
(C)若一樓住戶入二樓住戶的室內修繕漏水的管線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D)若一樓住戶進入二樓住戶的室內修繕漏水的管線導致其他損害發生,一樓住戶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48. 李先生在富貴社區居住20年,每年均按月繳交管理費納入公共基金,今年李先生因搬
家而出售位於該社區的房地產給陳先生,請問李先生對於該公共基金的權利應如何處理?
(A)用剩的部分退回給李先生 (B)抵繳李先生應負擔的搬家費用
(C)抵繳李先生應負擔的銀行貸款 (D)隨著該房地產移轉給陳先生

49. 安家社區欲在公寓大廈樓頂讓電信業者架設大哥大基地台,增加社區公共基金之收
入,請問應依下列何種程序辦理始生效力?
(A)管理委員會決議即可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即可
(C)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頂層住戶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D)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並層報法院備查

50. 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沒有領得中央主管機關的認可證,而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委任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除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止執行業務以外,並處多少罰鍰?

(A)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B)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C)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D)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__

考前猜題 5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